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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商家店铺命名规则


第一章  店铺命名限制

  1.1 店铺名不得超过30个字符。

  1.2 店铺名不得包含空格等异型符号。

  1.3 店铺名不得与已经开通的店铺名称重复,如两个店铺同时申请同一店铺名的,则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审批开通店铺,未通过审批的店铺需更换其他店铺名重新提交申请。

  1.4 店铺命名必须且只限定选择**旗舰店/**专卖店或**专营店三种命名形式其中之一(特定业务类型的店铺请按照特殊业务类型的命名规范进行命名)。

  1.5 店铺名称审批通过后无法修改,店铺命名资质不符合本规则约定,或存在侵权情形除外。

  1.6 店铺名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6.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有损民族尊严。

    1.6.2 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有消极政治影响、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

    1.6.3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等情况。

    1.6.4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1.6.5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或国家领导人及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

    1.6.6 有不文明/格调低级/庸俗等不雅词汇。

    1.6.7 出现电商平台相关的敏感或标志性信息。

    1.6.8 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品牌名称、明星或知名人士姓名。

    1.6.9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章  各类店铺命名规则

  2.1 旗舰店命名规则

    2.1.1旗舰店,指商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独占性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独占性/不可撤销性),入驻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网平台开设的店铺。

    2.1.2旗舰店,有以下几种情形:

      2.1.2.1 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品的品牌旗舰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标权利归商家所有)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网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独占性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独占性/不可撤销性)的品牌旗舰店。

      2.1.2.2 经营多个自有品牌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品牌旗舰店(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舰店,主/子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2.1.2.3 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商标权人开设的旗舰店。

2.1.3 命名规则

  以“XX(品牌名)旗舰店”命名,品牌名应为已经注册的商标(R状态)或正在受理注册中的商标(TM状态,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商家是该品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或商家持有该品牌(商标)的权利人出具的在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网开设品牌旗舰店的独占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独占性/不可撤销性,开设旗舰店的时间应在授权期内;如超出授权期未继续获得授权的,则不得再使用“XX旗舰店”命名。

  2.1.4 旗舰店授权文件的详细内容,请见《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

  2.1.5 命名形式:品牌名+(类目关键词)+旗舰店,类目关键词非必填项。

2.2 专卖店命名规则

  2.2.1 专卖店,指商家持他人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授权文件在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网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2.2.2 专卖店,有以下几种情形:

  经营一个授权品牌的商品,但未获得品牌(商标)权利人独占授权入驻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网开放平台的商家专卖店。

  经营多个授权品牌的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商家专卖店。

  2.2.3 规则:以“XX(品牌名+企业商号)专卖店”命名,品牌名应为已经注册的商标(R状态)或正在受理注册中的商标(TM状态,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商家应持有自该品牌(商标)权利人至商家的销售该品牌商品的完整授权链,如经营多个品牌的,各品牌应归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如超出授权期未继续获得授权的,则不得再使用“XX专卖店”命名;企业商号,即字号,是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2.2.4 命名形式:品牌名+企业商号+专卖店,如为多个品牌的,以该专卖店主打品牌名+企业商号+专卖店。

2.3 专营店命名规则

  2.3.1 专营店,指经营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网平台相同一级类目下两个及以上他人或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商品的店铺。

  2.3.2 专营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相同一级类目下经营两个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入驻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网平台的商家专营店。

  相同一级类目下既经营他人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入驻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网平台的商家专营店。

  2.3.3 规则:以“XX(企业商号+类目关键词)专营店”命名,商家在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网同一一级类目下经营两个及以上品牌商品,商家为商标权利人,或商家持有由品牌(商标)权利人发起的完整授权链的销售授权书。

  2.3.4 命名形式:企业商号+类目关键词+专营店,不得以“XX(品牌名)专营店”命名。

2.4 特殊情况说明

  2.4.1 由于公司名称具有地域性特征,可能会造成企业商号出现重名的情况,从而导致店铺命名过程中出现重名的情况,如发生此类情形,可增加公司名称中的地域性词汇,启用如下命名规则:

  专卖店:品牌名+ 企业商号(行政区域名)+专卖店

  专营店: 企业商号(行政区域名)+类目关键词+专营店

  2.4.2 为避免不同行业下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品牌给消费者带来误导的情况,当不同行业下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品牌均在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网入驻开店时,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网平台有权要求其对店铺名称进行调整(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的注册时间、所在行业的知名度等),商家在接到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网平台的更名通知之日起,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更名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广东东西部扶贫协作产品交易网有权对相关店铺名称进行调整。


第三章  特殊类型店铺命名规则

3.1 生鲜特殊类型商家店铺命名规则

  3.1.1 特色扶贫馆

  命名规则:地域名+特色扶贫馆。例:广东特色扶贫馆。